公司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的六个特点)
发布时间:2020/12/04 14:11:43 点击:286

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问: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税务筹划如何?

集团公司a,分公司B,B公司收入好,利润多,但是要缴纳大量的企业所得税。Ps:税率25%。并且合理的转移到集团公司,会省下大部分的钱。Ps:集团只交3%的营业税。那么问题来了:如何合理巧妙的转移子公司的收益。

首先,答:题主的问题逻辑不通。A集团公司和B分公司属于一个纳税人。

根据《公司法》第14条:“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因此,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国库调剂”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即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但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在每个纳税期间,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每月或每季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年末后,总行负责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应缴纳的年度所得税,分期扣除总行和分行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多退少补。

换句话说:A、B公司全部由A公司按照A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题主所说的“合理的转移到集团公司,就会省下大半资金”这种情况根本就不存在。

那么集团公司之间如何进行税务筹划呢?

集团公司的纳税筹划

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分子公司进行税务筹划,但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是一个值得慎重考虑的问题。设立分行需要综合考虑三个因素:

1、先就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分析

A.当总公司盈利,新成立的分公司可能亏损时,应选择一般分公司模式。根据税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分公司为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由总公司利润弥补;设立子公司的,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总行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能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B.当总行亏损,新设分行可能盈利时,应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但可以积累发展资金。总行可以将其收益较好的资产转让给子公司,处置不良资产。

2、就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进行分析

根据税法规定,当总公司享受税收优惠而分公司不享受税收优惠时,可以选择一般分公司模式,这样分公司也享受税收优惠。如果当地分支机构有税收优惠政策,当分支机构开始盈利时,可以将注册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会得到更好的纳税效果。

3、就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进行分析

因为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利于独立的利润分配。同时,如果一家分行存在风险和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行,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顾虑。

综上所述,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由于设立初期分支机构面临高昂的成本、费用支出,所以亏损的概率较高,通常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较为合适,可以享受和总部收益盈亏互抵的好处。经过两三年的经营期间,分公司开始转亏为盈时,再把分公司变更注册为子公司,这样可以降低分支机构对总机构的法律影响。

黑兔资源网

上一篇:小规模企业如何避税(微小纳税人怎么交税)
下一篇:公司的税收筹划(格力企业所得税收筹划)

相关推荐

第二次创业不放弃不抛弃

admin · 2024-06-03 00:30:10

开店线索及机会一一浮现

admin · 2024-06-02 13:30:10

好听的琴行名字

admin · 2024-06-02 04:30:10

有艺术的琴行名字

admin · 2024-06-02 03:3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