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美国商标注册“使用在先”原则与中国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的区别
美国是世界上最忠实的商标保护国,也是注册商标最多的国家之一。其商标保护制度,如原产国、驰名商标和商标的海关保护制度,已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
中国的商标注册制度与美国有很大的不同,最大的不同是商标的适用原则。
美国商标注册基于“使用优先”原则,中国商标注册基于“申请优先”原则。许多申请人在美国商标注册中失败了,因为他们对这两个原则缺乏理解。
那么商标注册申请的这两个原则有什么区别呢?
美国商标注册:使用在先原则
美国商标注册实行“先使用”原则,即商标的第一使用者受法律保护。根据美国法律,在获得商标的法律保护之前,必须进行贸易和商标的实际使用。虽然美国引入了注册制度,“首次使用”仍然是申请注册的前提条件。
1988年,美国商标法修改,允许申请人基于“预期用途”申请商标,放宽了在先使用原则。事实上,1988年修正案规定的以“预期用途”为基础的注册申请仍然带有浓厚的“使用”色彩,申请人只有在36个月内真实使用后才能获得商标注册,并向商标局提交真实使用证明。
根据“先使用”原则,商标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未注册的商标只要在使用中也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当提起侵权诉讼时,必须提供在先使用的证据。商标注册表明商标注册人的特殊权利。注册5年后,该商标不允许同一商标的其他用户提出各种争议。
此外,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追究商标欺诈者的法律责任,并要求经济赔偿。公司或者个人的商标未注册的,商标第一使用人只能请求法院停止商标侵权人的使用,但不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中国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根据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决定商标权的归属,是由注册原则衍生出的重要程序原则之一。在商标权设立采用注册原则的国家,对于不同申请人提出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采用两种不同的商标权归属判断原则,即在先申请原则和在先使用原则。
在先申请原则根据申请日期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在先使用原则根据商标的使用顺序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商标法》在我国采用在先申请原则,辅以在先使用原则。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应当先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的商标;当日提出申请的,初步核准并公告使用在先商标,驳回的不公告他人申请。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美国建立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的意义在于弥补在先申请和注册原则的不足。具体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保护公平竞争,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在先用户的利益,避免对在先用户造成不公平后果。
二是就制止抢注而言,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赋予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商标的权利,抢注人“限制注册商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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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知识产权平台国际商标专家建议,在美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最好进行有针对性的美国商标检索,除了查询是否有注册商标外,还需要查询是否有类似的商标被使用过。如果您对这一块有任何疑问,也可以免费咨询知识产权平台的商标专家,他们可以为您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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